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部公司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依規負法律責任。
常州市銀河世紀微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企業”)于2023年5月30日舉辦第三屆股東會第五次會議第三屆職工監事第五次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有關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下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政策法規、行政規章及其《常州銀河世紀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下稱“《激勵計劃》(議案)》”)的有關規定,企業對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下稱“此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冊在公司內部展開了公示公告,公司監事會融合公示情況對此次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下稱“激勵對象”)展開了審查,有關公示公告及審查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
公司在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9日期內,以企業內部OA協同辦公系統公示的方式對激勵對象的姓名職位展開了公示公告,投標有效期10天,公司職員可以從公示期內通過微信或書面向職工監事提出建議。截止到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沒有收到一切職工對激勵對象所提出的質疑。
二、職工監事審查狀況
職工監事依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激勵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審查了激勵對象名單、身份證證件,激勵對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或聘用協議、在企業任職情況等相關信息。
三、職工監事審查建議
根據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的相關規定,根據企業對激勵對象名單表情況和審查狀況,職工監事發布審查建議如下所示:
1、納入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工作人員具有《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及其《公司章程》所規定的任職要求。
2、納入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工作人員不會有《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不可變成激勵對象的情況:
(1)近期12個月被證交所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2)近期12個月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定性為不恰當候選人;
(3)近期12個月因重要違規行為被證監會以及內設機構行政處分或是采用市場禁入對策;
(4)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不可出任董事、高管人員情況的;
(5)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參加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證監會評定其他情形。
3、納入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工作人員合乎《管理辦法》《上市規則》等政策規定的激勵對象標準,合乎《激勵計劃(草案)》所規定的激勵對象標準。此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含監事、獨董、外籍員工、直接或總計擁有上市企業5%之上股權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及配偶、爸爸媽媽、兒女。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會覺得,納入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工作人員均符合規定法律法規、法規和行政規章所特定條件,合乎《激勵計劃(草案)》所規定的激勵對象標準,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理合法、合理。
特此公告。
常州市銀河世紀微電子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監事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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